危老重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立法總說明,全國百分之八十以上人口係居住於都市計畫地區,而三十年以上住宅類建築約三百八十四萬戶,四、五層樓建築物約八萬六千棟,其中未能符合耐震標準者約有三萬四千棟,部分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建築立面、公共管線老舊,加蓋違建嚴重,多數位於狹窄巷弄中,消防設施不完備,耐震設計與現行規範有所差距,環境品質不佳等問題亟待解決,對民眾生命、財產及安全造成影響。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爰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其要點如下:一、本條例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合法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但為促進都市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第三條)二、本條例之申請程序,由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申請獲准後,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第五條)三、為獎勵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明定得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及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上限。(第六條)四、為化解實務上因一樓使用面積減少執行時整合之阻力,明定建蔽率得酌予放寬,但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第七條)五、依本條例實施重建稅捐減免之獎勵要件。(第八條)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及輔導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第九條)七、主管機關得辦理特殊情形資金貸款保證。(第十條)八、本條例之施行日期。(第十三條)。
可知,危老重建透過簡化流程、容積獎勵、減免賦稅等優惠方式來創造誘因,活化都市土地,復甦都市機能,但由於重建期長,有關重建契約中之面積分配、契約罰則、退場機制等重要內容影響權利甚鉅,民眾簽訂危老重建契約前應審慎評估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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