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是法律基本原則,實務上由於交易資訊不對等,當事人隱瞞交易資訊向來高居國內不動產消費糾紛之首,往往造成買方重大財產損失。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則不得撤銷,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92條、第93條訂有明文。
司法審判實務認為,民事法上所謂詐欺云者,係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雖不以積極之欺罔行為為限,然單純之緘默,除在法律上、契紙上或交易之習慣上就某事項負有告知之義務者外,其緘默並無違法性,即與本條項之所謂詐欺不合。本條所欲保護之法益為「表意者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之自由」,且所稱詐欺行為,係指對於表意人意思形成過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使他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者而言,不包括就行為對象(事或物)之特性為不實或誇大之陳述,欲以價值判斷影響表意人決定自由之情形。至不真實之事實是否重要而有影響意思之形成,應以該事實與表意人自由形成意思之過程有無因果關係為斷(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71號、33年上字第884號、100年台上字第85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義諾提供隱瞞交易資訊專業法律服務,保障委託人一切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