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物具有法律風險,未經主管建築機關發給執照而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屬於違章建築物,頂樓加蓋、遮雨棚加蓋、陽台或露台外推、法定空地加蓋等等,都是常見的違章建築類型。
司法審判實務認為,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受讓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所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乃具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支配權能之權利,受讓人只須直接或輾轉自原始建造人處受讓建物,即可取得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890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違章建築有被拆除之風險,實務上曾發生,被告承買取得之系爭增建物占有系爭屋頂平臺無正當權源,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增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之屋頂平臺返還予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全體部分,為有理由。..被告取得之系爭增建物占有系爭屋頂平臺既無正當權源,難認有法律上原因,被告獲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有無法收益使用之損害,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自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5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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