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管理

大樓區分所有權是結合了大樓專有及共用部分之財產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規範和諧社會生活,專就公寓大廈住戶間之權利義務、管理組織、管理服務人、罰則等項目詳細規定,性質上屬私法與公法之協力關係,此種雙軌規範體系之建構條例運作至今,對於常見之大樓漏水、欠繳管理費、梯廳佔用、樓梯間堆放雜物、頂樓平台設置物品、外牆違規使用、違法增改建、設置汽車充電裝置、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無效、停車位違規使用等之糾紛,皆可有效處理之。

司法審判實務進一步認為,共有部分、約定共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管理,包含保管、使用及收益,是大樓之管理委員會本於管理共同使用部分所生之私法上爭議,無論為保管、使用或收益,均有訴訟實施權,依前揭說明,即為適格之當事人。本件系爭管委會雖非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就系爭共有部分並無所有權,然就系爭共有部分既有管理權,則其本於管理上開共有部分所生之私法上爭議,無論為保管、使用或收益,均有訴訟實施權,是原告系爭管委會於本件請求被告返還所占用之系爭共有部分事件中,當事人即為適格。被告周○○所辯原告系爭管委會非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提起本件訴訟非屬適格當事人云云,自無可採(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40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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