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解決管理都市土地問題,於1954年制定《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以實施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等手段,促進地盡其利,達成地利共享之目標,然該條例涵蓋範圍僅限都市土地,導致非都市土地淪為投機客牟取暴利的目標,因此於1977年將其更名為《平均地權條例》,從此不限範圍全面實施平均地權。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2023年1月10日完成立法三讀,根據草案總說明意旨,為強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地評會)功能、防杜不動產淪為炒作工具,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並精進預售屋成交資訊申報登錄制度,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一、修正地評會委員組成,規範專家學者、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之條件、比例及委員性別比例,以提升地評會評議功能之專業性、客觀性,使評議結果更具公信力。(修正條文第四條)。二、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解約情形納入申報登錄資訊範圍,並將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之定金書面契據納入管理,增訂銷售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轉售該契據及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之三)。三、增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不得讓與或轉售之限制,其銷售者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例外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及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之四)。四、增訂任何人不得有不動產炒作行為,及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之五)。五、增訂私法人取得供住宅使用房屋許可制,並限制取得後於一定期限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之一)。六、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申報登錄不實及銷售者違規同意或協助轉售書面契據之罰責。(修正條文第八十一條之二)。七、增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違規讓與、轉售,或不動產炒作行為等罰責。(修正條文第八十一條之三)。八、增訂罰鍰應提供民眾檢舉獎金及提撥供執行查核等業務所需經費,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修正條文第八十一條之四)。九、配合實務執行需要,本次修正之條文第四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一項及第八十一條之四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
可知平均地權條例修法目的在於重罰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最高可處罰至5,00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此外經營土地買賣違背土地法律從事土地壟斷、投機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並應與所屬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處罰非輕。
義諾提供平均地權條例專業法律服務,保障委託人一切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