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所提出之給付不符債務本旨之意。按民法第 227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司法審判實務補充解釋,按債務不履行之種類,除給付遲延及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外,另有不完全給付之積極的債務違反,即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提出不符合債務本旨之給付,並可再分為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兩種,又瑕疵給付僅發生原來債務不履行之損害,如其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可能補正者,債權人可依遲延之法則行使其權利,如其給付不完全之情形不能補正者,則依給付不能之法則行使權利,為期明確,民法第227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乃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89年5月5日施行(該條立法理由參照),修正施行前,民法並無不完全給付之規定,有關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乃法律漏洞,只能類推適用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規定,加以填補(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1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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