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 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行紀,除本節有規定者外,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為之交易,對於交易之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行紀人以低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或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買入者,應補償其差額。行紀人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或以低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買入者,其利益均歸屬於委託人。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之。前項情形,行紀人仍得行使第五百八十二條所定之請求權。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民法第576條~第581條、第587條、第588條訂有明文。
義諾提供行紀專業法律服務,保障委託人一切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