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程序指得是假扣押、假處分程序,是債權人透過提供擔保金來凍結債務人資產以防止脫產,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為本案訴訟爭取時間,是債權人保全債權之重要武器。
法律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 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三、假扣押之原因。四、法院。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至第526條訂有明文。
另外假處分則可分為一般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前項裁定,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至第538-4條,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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