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事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236-1條第271-1條訂有明文。被害人對於刑事犯罪得於偵查或審判中委託律師為代理人提起告訴或告發,包含瀆職、妨害公務、妨害秩序、妨害司法犯(偽證、誣告)、公共危險、偽造貨幣、偽造文書、傷害、遺棄、妨害自由、恐嚇、強制、侵入住宅、妨害名譽及信用、妨害秘密、竊盜、侵占、詐欺、恐嚇取財、背信、毀損、妨害債權、妨害電腦使用、家庭暴力等犯罪情形。
義諾提供刑事告訴代理人專業法律服務,保障委託人一切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