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權是律師天職,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被告可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陳述、可選任辯護人、可調查有利之證據,義諾提供刑事辯護法律專業服務,為羈押、搜索、扣押、偵查陪訊、詰問證人、調查證據、審判、上訴、再審等刑事訴訟程序提供專業辯護,保護在法庭上居於弱勢地位的被告利益,對於攻擊,協助被告正當合法防禦行為。
按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1-1條第33 條第33-1條,訂有明文
義諾提供刑案辯護專業服務,保障委託人一切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