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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696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
第 13 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前項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