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696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

第 13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