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訴請拆除頂樓增建房屋遭二審判決敗訴,最高法院說明法律見解

於大樓頂樓平台增建加蓋鐵皮房屋作佛堂使用,住戶訴請拆除遭判敗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後,作出說明:

按公寓大廈之屋頂平台,係維護建築之安全及外觀之屋頂構造,為全體住戶共同使用之部分。在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得不受第7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此觀該條例第55條第 2項但書規定即明。然區分所有權人就共用部分之使用(專用),除另有約定外,仍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且無違共有物之使用目的,始為合法。而另有約定之事項,亦不得違反管理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依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屋頂平台似遭系爭增建物全部占用,嚴重限縮災難發生時住戶之候援空間,阻礙通行,影響逃生,增加大樓負重。而依違章建築核定拆除通知單所載,系爭增建物業經該府以違反建築法令,認定為違章建築,應執行拆除。則系爭增建物有無超逾原結構承重,使系爭公寓有崩毀之風險,危害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生命財產?果爾,上訴人主張系爭增建物變更屋頂平台之用途或性質,侵害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等語,是否毫無可採,亦非無研求餘地。(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903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