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因鄰損糾紛於建案旁懸掛巨型帆布抗議,建商提告拆除,法院:不准

建商因鄰損糾紛遭抗議布條影響建案銷售,因而訴請法院拆除。法院則認為:被告所為上開言論僅涉及原告是否與被告間現有鄰損訴訟,至訴訟之成敗則未論及,以客觀一般人之認知而言,亦僅能由被告上開言論得知兩造間存有訴訟,然則兩造間存有訴訟此為中立之事實,難謂即對原告之社會評價或系爭建案之價值有不利之影響。原告所稱上開言論係刻意誤導消費者系爭建案存有糾紛,使之打消購買意願,或減損系爭建案於消費者心中之價值,降低購買價格云云,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潛在消費者會因系爭建案現與鄰地有訴訟進行,即打消購買意願或降低購買價格,自不能以「兩造間存有鄰損訴訟」率然推論足致一般消費者打消購買原告系爭建案房屋或壓低購買價格之結果。且被告所有之房屋與原告系爭建案之爭執,牽涉系爭建案與鄰地間房屋安全之問題,亦難謂與公共利益無關,自無從認被告之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有權利濫用可言。從而,原告依民法14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其懸掛之系爭布條拆除,並禁止再為相同或類似之行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65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