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私領域類

合夥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合夥之 […]

承攬運送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 […]

旅客運送

依民法規定,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 […]

物品運送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 […]

倉庫

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倉庫營 […]

寄託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 […]

行紀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 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行紀,除本節有規定者 […]

居間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 […]

代辦商

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代辦 […]

經理人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 […]